@所有车主,尾气不合格,你的车也可能被召回!

2018-07-24    来源:桃花心沐    阅读: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毕井泉在应询时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

今年年内

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有望出台

1

什么是机动车环保召回

2015年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2

最新进展

此次执法检查组了解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落实并不到位。

对此,毕井泉介绍,2015年9月起,原质检总局会同环保部启动建立机动车环保缺陷召回制度的调研工作。目前两个部门已经形成《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部门规章送审稿,正在按程序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估计近期可以上网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这项工作进度缓慢的原因,一是缺陷调查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因为这种缺陷有的是车辆问题,有的可能是油品问题,还有可能是工况问题,在认定上存在不同认识。二是机动车排放信息收集难度比较大,如何建立排放检验信息的共享机制,还在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商量。相关部门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加强协调,力争年内出台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

毕井泉还针对车用油的质量问题表示,“现在在全国已经实现了全部供应第五阶段汽柴油,在部分城市已经提前开始供应第六阶段汽柴油,估计2019年可以实现全部第六阶段汽柴油的供应。”他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严肃查处无证市场,掺假使假、以低标号冒充高标号油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计量和质量欺诈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大众汽车“排放门”

收到10亿美元罚单

2015年9月18日,美国环境保护署指控大众汽车所售部分柴油车安装了专门应对尾气排放检测的软件,可以识别汽车是否处于被检测状态,继而在车检时秘密启动,从而使汽车能够在车检时以“高环保标准”过关,而在平时行驶时,这些汽车却大量排放污染物,最大可达美国法定标准的40倍。

违规排放涉及的车款包括2008年之后销售的捷达、甲壳虫、高尔夫、奥迪A3,以及2014至2015款帕萨特。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每辆违规排放的汽车可能会被处以最高3.75万美元的罚款,总额可高达180亿美元。

2015年9月,大众集团前总裁马丁文德恩承认,大众操纵了相关软件。

2018年6月13日,针对大众汽车引发的“尾气门”事件,德国布伦瑞克检方对大众公司作出了10亿欧元的罚款令,大众汽车集团当天表示认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哪些车型因尾气超标

曾在中国被处罚?

2014年,韩国现代汽车,因为现代SUV胜达3.0L排放超标成为在中国被处罚的第一家汽车企业,被没收1351万元收入,并处以10%的罚款135万元。

2016年,北京市环保局对长安汽车旗下两款车型排放超标做出处罚,没收未达标车辆的销售收入1260.5万元,并处罚金378万元。

如果召回之后

还是排放不合格咋整

《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哪些问题会启动

机动车环保召回?

由于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环保耐久性要求的超标车辆,应是机动车环保召回的主要对象。

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丁焰曾表示,汽车尾气超标很多时候是生产企业的责任,让消费者承担尾气排放超标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本站转载素材仅供大家欣赏和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

技术编辑:张义明    责任编辑:杨征帆    内容审核:王辉
九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九广网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九江广播电视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九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九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不授权任何机构、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截取、复制和使用。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九广网 电话:0792-8133378

首页 | 九江新闻 | 阅来越好 | 小池特刊 | 公益在线 | 九江旅游 | 健康卫生 | 九江三农 | 房产财经 | 教育学校 | 企业之窗 | 汽车快报 | 美图秀秀 | 县市区
赣公网安备 36040302000177号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赣ICP备16008155号-3

Copyright © 2016-2018 九江市广播电视台主管 九江广播电视报社主办

办公电话:0792-8133378

服务邮箱:2308783315@qq.com

办公地址:九江市广播电视台侧楼(长虹大道84号)

电脑版 | 移动版

九江广播电视报社法律顾问: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林春秀律师 联系电话:18720196890 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21142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