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 助力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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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广电全媒体记者 袁洁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8月30日,记者采访了公仁律师事务所王明辉律师,盘点了近年来九江市老年人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助力老有所依。

关于“养老”

从目前的养老模式来说,还是以跟随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来进行养老为主,也有部分选择在养老机构进行养老。与子女共同生活养老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当子女比较多的情况下,到底由哪一个子女来直接进行赡养?如果子女与父母之间可以协商好,比如说轮流或者指定一个子女来扶养,各方协商一致即可。如果各方无法协商一致,而老人又处于一个失能,完全需要照顾的状态,就会涉及法律上的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的问题上,我们国家所遵从的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就是说父母跟随哪一个子女生活更有利,就由谁来直接进行赡养,其他子女以探望或者承担赡养费用的模式来尽孝。

另外,如果选择进养老机构养老,可能会存在提供的服务与约定的服务不达标的情况,此时养老机构就属于违约。作为老年人或是老年人的子女,有权向养老机构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关于居住权

很多老年人会选择在晚年把自己所购买的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相当于赠与,放弃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有些房子比较老旧,当子女考虑置换新房时,可能会想到把父母的老房子先卖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子女就应当要考虑到父母对于老房子的特殊感情。如果老年人不愿意搬离老房子,子女不应当强行将房子进行出售处置。应该保护老年人正常的居住权益。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继承

两个老年人之间总会有一个走在前面。当家庭关系比较和睦的时候,对于老人走后留下的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但如果家庭矛盾比较深,就会涉及遗产分配和继承问题。子女与配偶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一般应该是平均分配。但对于对已经过世的老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过世的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相反,如果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但并未进行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候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在世的老人,会考虑到其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收入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目前的一些判例情况来看,法院对于在世老年人的继承权益保护得比较到位,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民法典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位的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养能力和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关于“财务保管”

有些老年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子女保管,到了需要使用的时候再拿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可能就会因为钱财的使用方向、使用金额与子女存在分歧。子女以父母不该用或者用多了为由,从而不把钱财给父母,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笔财物在法律上是属于父母的,应当由父母自由支配。为防止父母被消费欺诈或者被诈骗的情况除外。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温馨提示:一般老人和子女之间不会签订保管合同,但在事实上保管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老年人注意两方面。一个是养老诈骗,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另外就是说日常生活过程中的一些消费欺诈,因为时代发展较快,老年人对现代科技的认知不太充分,可能会遭遇消费欺诈。这时候就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对于继承、赡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在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处理。”王明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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